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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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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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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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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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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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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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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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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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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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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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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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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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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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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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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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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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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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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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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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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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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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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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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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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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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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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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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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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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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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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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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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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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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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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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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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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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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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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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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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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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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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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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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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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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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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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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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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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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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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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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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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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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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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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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和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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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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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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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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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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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和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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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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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超出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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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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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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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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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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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或超出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处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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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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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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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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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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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2004.5.26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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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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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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