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2-07-22 15:59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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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