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实施主体:乌尔其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