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水利部足球竞彩网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测、监督工作,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提供水质应急处理方案。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足球竞彩网: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供水单位制定完善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建立水源地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送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足球竞彩网:分局备案。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运行管理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第二章 产权及移交
第九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以上集中供水设施和分散式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供水设施的入户部分和以户兴建的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农村水厂管理人员需经市卫健委体检后,持健康证从业。市卫健委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实行定期体检。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第三章 水源调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并在水源地设立永久性公告碑。
第十五条 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的水源必须首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要求,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要加强水源地及厂区保护,实行24小时适时观测、检测。特别是发现水质、水量变化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水源地上游及取水口附近居民要增强安全意识,协助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做好水源调度和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公告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由运行管理单位或运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对运行管理单位和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质、水量、水压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值班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产品、设备说明、工艺流程进行操作,并填写运行日志。
第二十二条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责任心强,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各项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工艺流程,准确操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停止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户,同时报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堆放垃圾。合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设施,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影响供水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分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两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市发改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供水价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