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法条解析】本条主要是对审计机关的管辖权限作出的规定,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计机关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机关管辖范围。二是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三是明确上级审计机关不得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授权的审计事项范围,将不得授权的事项限定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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