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就业优先政策,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有关政策如下: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政策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申报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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