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符合低保或特困身份,可现场提供低保或特困证明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博克图镇一面街政府楼二层2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