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消防救援机构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4号楼(高层建筑)2单元公共门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随行检查的物业人员反映,车主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公共门厅,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车主强某某到场,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对强某某罚款500元。
专家评析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强某某不听劝阻,多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强某某予以改正,车主强某某拒不配合改正,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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