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相关厅属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足球竞彩网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工作实际和履职需要,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编制内容及范围
《目录》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人员招、聘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目录》编制格式
《部门目录》对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格式编制,目录共有三级,在此基础上相关处室、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需求,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是服务事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未纳入《目录》的事项和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相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支出项目特点,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边界,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目录》,确保应编尽编。
(三)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要求执行。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财务处牵头负责《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为加强与预算编制工作衔接,《目录》的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可与财务处联系。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