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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