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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