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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足球竞彩网印发足球竞彩网:信用“红黑名单” 发布制度的通知 | 文号: | 牙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市直各部门,驻牙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足球竞彩网: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足球竞彩网: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根据《呼伦贝尔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机制体制,推进信用牙克石建设和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的基本原则,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一、基本要求
(三)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要合法、安全、客观、公证、及时、准确、完整、实时更新,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足球竞彩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建设要加快推进,加强与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互联,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通共享。
三、信用“红黑名单”界定
(五)信用“红黑名单”是守信“红名单”和
失信“黑名单”的统称。
1.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2.失信“黑名单”是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四、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六)认定标准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行业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职责,研究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认定标准。
2.认定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完善认定标准。
3.国家或自治区在某领域(行业)统一认定标准出台后,以国家或自治区统一认定标准为准。
(七)认定依据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五类信息:
1.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2.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3.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等的信息;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信息;
5.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八)认定程序
1.失信联合惩戒主体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主体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主体的,应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守信联合激励主体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主体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失信“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守信“红名单”。
(九)将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社会法人资质、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
2.被处特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特大数额要按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数额执行;
3.用人单位拖欠较大数额税款、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红牌的;
5.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在公用事业缴费管理中,未经供应公共事业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缴费12个月以上的;
6.银行信贷活动中,未经银行同意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贷款的,或被依法提起诉讼的;
7.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应当记入的严重违法行为;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服务行为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司法或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10.被列入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五、发布及任务分工
(十) 发布方式
1.建设足球竞彩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在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发布,同步推送到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呼伦贝尔”网站,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开展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市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2.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统筹安排在媒体发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如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新兴媒体)等传播手段依法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影响力和警示力。宣传诚信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提高全社会对诚信建设的关注度,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发布联合奖惩信息任务分工包括(不限于)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等。(市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负责)
2.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市公安局负责)
3.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按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黑名单”。(市人民法院负责)
4.发布产品质量等信用“红黑名单”。由市食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局等部门负责,定期对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电器、化妆品、化工建材等产品和使用农牧产品的企业开展抽检,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列入“黑名单”;对于质量好、诚信生产经营、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市食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业局负责)
5.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各类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检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列入“黑名单”;对于节能减排、污染物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到位,效果显著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市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6.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名单”。由市税收部门负责,对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进行依法查处,并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列入“黑名单”;对于纳税人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的纳税人,列入“红名单”。(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7.发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红黑名单”。由人社局负责,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定期对损害员工权益、拒缴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市人社局负责)
8.发布建筑工程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由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房地产项目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定期对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测,按照信用等级列出“红黑名单”。(市住建局负责)
9.发布刊播食品药品等虚假广告媒体、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名单以及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等。(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管局、文体新广局负责)
10.发布公开制贩假盐和使用工业盐的食品加工、餐饮企业“黑名单”。(市食药监管局、经信局负责)
11.发布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如发布进出口诚信企业名单等。(市商务局负责)
12.发布旅行社、景区景点“红黑名单”。健全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规登记制度和公开查询制度,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市旅游局负责)
13.发布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红黑名单”。限制草场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产利用。(市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4.发布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市文体新广局负责)
15.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红黑名单”。限制股权激励、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市财政局负责)
16.发布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市民政局负责)
17.其他领域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发布。除上述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之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行业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红黑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六、联合奖惩
(十二)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包括(不限于)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行业相关规定、职能和权限,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激励措施。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奖励各类守信自然人及企业,并在住房、养老、就业、教育和出行购票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2.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经信、住建、商务、税务、市场监管、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单位)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并在资金、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3.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类别,使守信主体受到奖励。
4.对守信企业可以列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并享受相关优惠帮扶政策。
5.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信用奖励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
(十三)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不限于)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准入等的,予以严格限制;
2.不予安排财政性资金;
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等;
4.在办理资质、资格、许可证照等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予以严格限制;
5.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国有企业,加大核查和监督力度;
6.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7.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
8.禁止参股金融机构,不予批准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
9.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拒绝贷款;
10.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提高承保条件或依法不予提供保险服务;
11.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取消其参与评先评优资格,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限制其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12.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先评优;
13.在征信机构官方网站公开3年,典型案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14.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十四)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市场机构及时向信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七、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十五)信用修复
1.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失信“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修复信用方式。
2.对能修复信用的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失信“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
3.修复方式。鼓励和支持信用主体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4、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失信“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信用修复后,减轻或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十六)异议处理
1.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申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遗漏和错误或依法不应公开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对接,标注并反馈信息。
2.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信用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七)在建立健全信用监督、警示机制、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八、退出机制和目录清单更新
(十八)退出机制
1.依法依规退出失信“黑名单”。失信“黑名单”的有效期、退出方式由认定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结合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记录有效期到期或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评价较好,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记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失信“黑名单”记录撤销,及时在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公示,并向“信用呼伦贝尔”网站推送。
2.依法依规退出守信“红名单”。守信“红名单”原则上不设有效期,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认定部门(单位)发现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经营异常、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守信“红名单”记录中移出,及时在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公示,并向“信用呼伦贝尔”网站推送。
3.有关部门(单位)需要失信“黑名单”、守信“红名单”记录撤销信息的,可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对接。
(十九)目录清单更新
1.国家、自治区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有关文件还将陆续出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更新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将更新后的目录清单推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推送。
2.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目录清单更新情况,在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公示,并向“信用呼伦贝尔”网站推送。
3.有关部门(单位)需要更新后的目录清单可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对接。
九、行政监督
(二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做好本部门(单位)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维护、报送、异议处理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程序,确保信息安全、及时准确提供和实时更新,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错误信用记录的;
2.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认定错误的;
3.不按规定公布信用记录的;
4.未查询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的;
5.不按本制度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实施惩戒的。
十、工作要求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要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目录清单,要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办法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人民银行足球竞彩网:支行。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信用奖惩联动工作机制,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市社会信用管理平台。
(二十四)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报送要求。
1.建立联络员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本部门形成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数据报送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需要明确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列入名单事项缘由、依据、时间和有效期限(不设有效期的需注明)等基本信息。
(二十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健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有序查询和共享服务,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有效和及时更新。
(二十六)加强考核、定期通报。将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报送、发布、应用等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由市发改局、市文明办等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本制度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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