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320000/201811-00006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足球竞彩网印发《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牙政办发〔2018〕42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牙有关单位:
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合同(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协议)管理,防范合同(协议)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协议),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协议)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合同(协议)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起草政府合同(协议)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制定的合同(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 政府合同(协议)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对合同(协议)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也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国有企业负责对合同(协议)进行初核提出具体意见,并牵头向涉及重要条款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函)征求意见,把征求到合法合规的意见进一步充实到合同(协议)中。同时,报送分管副市长进行初审。
第七条 政府合同(协议)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协议)。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协议)主体是否适合。
(三)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协议)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采用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协议),主要审查合同(协议)主体是否适合、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协议)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协议)文本。
(三)相关批准手续材料。
(四)与合同(协议)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单位。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协议),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与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协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协议)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定。
对一般性合同(协议)由分管副市长及涉及到的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按授权委托程序进行签订;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原则等的合同(协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签订。
合同(协议)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协议)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协议),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协议)经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会议办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协议)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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