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040000/202107-0001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竞彩网公布《足球竞彩网:行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牙政办发〔2021〕9号
各镇(街),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经第二次审查梳理,现将《足球竞彩网:行政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清单目录中与《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竞彩网公布<足球竞彩网:证明事项暨首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目录>》(牙政办发〔2021〕7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公布的清单目录为准。
附件:1.足球竞彩网: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2.足球竞彩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 爽,联系电话:0470-7207426)
附件1
足球竞彩网: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证明材料 |
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登记 |
2 |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足球竞彩网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民政、公安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3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证明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安、民政部门等 |
不动产登记 |
4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部委规章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5 |
死亡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行政法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村(居)委会、乡(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等 |
工伤认定 |
申请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法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领取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领取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法律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领工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补助金 |
|||
6 |
意外伤害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7 |
伤害或者事故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8 |
交通事故责任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9 |
维护公益证明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6.(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10 |
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
核实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1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2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发起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 |
公安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1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所有人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合法来历证明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第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第三十二条 第五款 来历证明是指: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7.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农牧局 |
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4 |
申请人身份证明、体检表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颁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规定汇编》第十二条: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一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农牧局 |
市公安局,卫生部门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5 |
种畜原始系谱 |
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998年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申请人提供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地址、面积、平面图、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等说明材料及内外照片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申请人提供 |
农药经营许可 |
17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安装使用的农药购销管理软件名称等清单照片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申请人提供 |
农药经营许可 |
18 |
养殖场地使用状况证明 |
确定养殖场地有无权属争议 |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
行政法规 |
市农牧局 |
辖区政府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19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20 |
健康证明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1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地址、面积、平面图、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等说明材料及内外照片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申请人提供 |
农药经营许可 |
22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安装使用的农药购销管理软件名称等清单照片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申请人提供 |
农药经营许可 |
23 |
养殖场地使用状况证明 |
确定养殖场地有无权属争议 |
《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9号第五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殖证申请表;(二)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辖区政府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24 |
健康证厂家出具的罐体材质证明和厂合格证 |
奶罐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经销商出具、卫生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5 |
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
26 |
健康证厂家出具的罐体材质证明和厂合格证 |
奶罐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经销商出具、卫生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7 |
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
28 |
健康证厂家出具的罐体材质证明和厂合格证 |
奶罐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经销商出具、卫生部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29 |
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
30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行政法规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31 |
收购站平面图 |
是否符合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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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行政法规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33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2008年11月26日)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 |
34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是否符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
35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2008年11月26日)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 |
36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是否符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
37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是否符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 |
|||||
38 |
健康证 |
证明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适合从业要求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市农牧局 |
卫生部门、申请人提供、动物诊疗机构 |
执业兽医备案 |
39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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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
|||||
41 |
住所使用证明 |
证明对经营场所具有使用权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设立、变更) |
42 |
清税证明 |
注销登记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足球竞彩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部委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务部门 |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43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证明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法律 |
市教科局 |
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金融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
44 |
食堂卫生许可证 |
证明符合卫生标准 |
《食品安全法》第35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律 |
市教科局 |
卫生行政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
45 |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
证明符合《消防法》规定 |
《消防法》第1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法律 |
市教科局 |
公安消防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
46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原件和复印材料 |
证明机动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法律 |
市教科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校车使用许可 |
47 |
驾驶证 |
证明驾驶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法律 |
市教科局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校车使用许可 |
4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
证明机动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法律 |
市教科局 |
保险公司 |
校车使用许可 |
49 |
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能查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能所以企业提供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55号)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第五项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应急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50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审核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55号)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第一项内容: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部委规章 |
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公司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51 |
安全评价报告 |
审核企业现状的评价报告,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安平公司出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55号)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第三项内容:安全评价报告。 |
部委规章 |
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公司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52 |
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能查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能所以企业提供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1号)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五条第九项内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部委规章 |
应急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5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核实项目是否备案核准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5号)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第三项内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
部委规章 |
市应急局 |
发改、商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54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审核条件审查时需要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5号)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第二项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部委规章 |
市应急局 |
评价公司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5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能查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能所以企业提供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5号)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条第四项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部委规章 |
市应急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56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审核设计公司的资质需要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5号)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第二项内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
部委规章 |
市应急局 |
设计公司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57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要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45号)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第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部委规章 |
市应急局 |
评价公司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58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
核实项目是否备案核准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第三项内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
地方性法规 |
市应急局 |
自然资源局部门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59 |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核实企业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第四项内容: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地方性法规 |
市应急局 |
自然资源局部门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0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
审核设计公司的资质需要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第六项内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影印件。 |
地方性法规 |
市应急局 |
设计公司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1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审核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要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地方性法规 |
市应急局 |
评价公司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2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
审核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要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内安监管一字〔2016〕177号)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第八项内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及相应图纸。 |
地方性法规 |
市应急局 |
评价公司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6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证明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64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证明客运站站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住建部门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6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论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66 |
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论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67 |
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
货运站场的站房、仓库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住建部门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68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结论证明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
部委规章 |
交通运输局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69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涉及公共安全) |
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及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2002年11月15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行政法规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法人代表辖区派出所、公安局 |
行政审批 |
70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涉及财产安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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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涉及公共安全) |
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及变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国务院、2005年9月1日)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公安局派出所,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许可 |
72 |
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涉及公共安全) |
||||||
73 |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涉及财产安全) |
社会团体设立及变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国务院、2016年02月06日)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2002年5月25日) 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
行政法规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74 |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涉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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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及变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务院、2018年8月18日)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 11 号、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2月3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行政法规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申请 单位 |
行政许可 |
75 |
宾馆、饭店星级证书(涉及公共安全) |
足球竞彩网: 文体旅游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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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涉及财产安全) |
健身场所的设立及变更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11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
部委规章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77 |
场所使用权证明(涉及财产安全)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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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足球竞彩网:文体旅游广电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审批
|
78 |
临床实习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
证明在见习期未发生医疗差错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14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7条、第11条、15条。 |
法律 |
市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执业注册 |
79 |
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30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 |
牙克石林业和草原局 |
相关单位 |
行政许可 |
80 |
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
81 |
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
82 |
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
83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
84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权限内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部委规章 |
牙克石林业和草原局 |
相关单位 |
行政许可 |
85 |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使用林地补偿协议,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等 |
|
|||||
86 |
项目批准文件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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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部委规章 |
牙克石林业和草原局 |
市场监督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
行政许可 |
87 |
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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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引种成功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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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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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58 号,2006年1月27日)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部委规章 |
牙克石林业和草原局 |
相关单位 |
行政许可 |
91 |
与被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性权人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
92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行政法规 |
牙克石林业和草原局 |
相关单位 |
行政许可 |
93 |
植物来源证明 |
||||||
94 |
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证明 |
证明施工形象进度、投资比例是否达标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4年7月20日)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足球竞彩网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部委规章 |
市住建局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95 |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证书合法有效 |
开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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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工程手续合法有效 |
开发单位 |
||||
97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证明施工投资比例是否达标 |
开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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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工程施工合同及足球竞彩网施工进度的说明 |
工程手续合法有效 |
建设单位 |
||||
99 |
商品房预售方案 |
预售内容 |
开发单位 |
||||
100 |
国有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92号《足球竞彩网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社会投资项目可以不提供中标通知书)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18年9月28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部委规章 |
住建局 |
公共服务交易中心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01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绿色正本)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审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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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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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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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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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施工合同原件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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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住建局、企业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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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工程安全监督书原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 |
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开工建设前置要件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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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自治区建设厅 |
燃气经营许可 |
109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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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气源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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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大型活动场地同意使用证明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
证明场地方同意利用其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同时场地方明确知晓其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112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证明申请人具备和达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 单位 |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 |
113 |
社保证明 |
办理商务签注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公安局 |
人社部门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
114 |
有效期内的消检报告(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 公司 |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
115 |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审核建档需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1“爆破作业人员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需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专业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变更工作单位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新申请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 |
116 |
有效期内的消检报告(仅限于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 公司 |
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
117 |
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审核建档需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8.2.1.1“爆破作业人员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需提交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专业培训机构或行业协会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变更工作单位换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新申请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发 |
118 |
身体条件证明 |
身体条件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条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119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证明机动车已拆解 |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部委规章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车)注销登记 |
附件1
足球竞彩网: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别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公共服务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 |
1.《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申请人学校 |
服务对象自行选择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承诺书或提供材料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人社局 |
2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社区 |
||||||
3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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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
5 |
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民政局 |
6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民政局 |
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民政局 |
8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民政局 |
9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民政局 |
10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职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经营人员的专业学历或培训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职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2 |
行政许可 |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
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 |
【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足球竞彩网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内政发〔2019〕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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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3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乡村兽医登记证或兽医资质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
农业农村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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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申请取得蜂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农业农村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5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2008年11月26日)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农业农村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6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菌种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职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17 |
行政许可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盟市级除外) |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职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
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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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备案 |
健康证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
职业培训机构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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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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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相关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等相关材料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六)品种特性介绍;(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农牧局 |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
||||
20 |
其他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申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0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所从事法律职业的单位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21 |
其他权力 |
公职律师执业审批 公司律师执业审批 |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申请人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5条第四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5条: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
所从事法律职业的单位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22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
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或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23 |
|
律师执业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户籍地或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行政机关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24 |
其他权力 |
律师执业初审 |
执业证明或执业承诺书 |
原工作单位或申请人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行政机关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
25 |
其他权力 |
律师执业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提供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行政机关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司法局 |
|
26 |
行政许可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验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申请人 |
必须实行 |
共享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场监管局 |
27 |
行政许可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毕业证 |
《教师法》第11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教师资格条例》第15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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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高等教育机构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索要材料部门:市场监管局 |
28 |
行政许可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普通话证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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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索要材料部门:市教育 |
29 |
行政许可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 |
《教师资格条例》第15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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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索要材料部门:市教育 |
30 |
行政许可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表 |
《教师资格条例》第15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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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 |
必须实行 |
部门间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教育 |
31 |
行政许可 |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
必须实行 |
信息共享核验 |
索要材料部门:市教育 |
32 |
行政许可 |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食品安全法》第4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 |
必须实行 |
部门间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教育 |
33 |
行政许可 |
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足球竞彩网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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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实行 |
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财政局 |
34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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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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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18年9月28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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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平台申报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住建局 |
37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18年9月28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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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平台申报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住建局 |
38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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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住建局 |
39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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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市场监督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40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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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证明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2016年4月19日发布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4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58 号,2006年1月27日)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42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与被申请临时占用草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性权人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58 号,2006年1月27日)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43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44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
部门内部核查 |
索要材料部门:市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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