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12021081803/202201-0000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竞彩网印发《足球竞彩网: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镇(街)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牙政办发〔2021〕23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足球竞彩网: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镇(街)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足球竞彩网: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镇(街)人民政府工作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救助需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运行机制,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我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足球竞彩网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7号)《民政部足球竞彩网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足球竞彩网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足球竞彩网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在全市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市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街)人民政府,切实扩大镇(街)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镇(街)人民政府的城乡低保审批事项,认真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街)人民政府权责一致与创新工作方式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审核审批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低保审批权限下放镇(街)人民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足球竞彩网: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镇(街)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晋国军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史金生 市民政局局长
韩伟国 市人社局局长
李钢 市财政局局长
张晓光 市水利局局长
董继涛 市农牧局局长
李玉国 市教科局局长
葛辉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
姜淑荣 市残联理事长
金龙市税务局局长
于泽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利 胜利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玉芹 红旗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克明 新工街道办事处主任
关薇薇 永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伟 建设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节琴 暖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德刚 牧原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宇慧 免渡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美凤 乌奴尔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井友 博克图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凌男 绰河源镇人民政府镇长
艾维威 塔尔气镇人民政府镇长
刘影 乌尔其汉镇人民政府镇镇长
李志勇库都尔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林图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徐蕾 伊图里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郝伟 巴林旅游区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史金生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人具有足球竞彩网:户籍:一是在足球竞彩网:境内居住,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向居住的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1年的,向居住的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应向实际居住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籍地应为其出具在本辖区内未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二是不在足球竞彩网:境内居住,人户分离的重残重病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市民政局委托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动态管理。
(2)申请人不具有足球竞彩网:户籍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需提供材料包括:
低保申请书;
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家庭成员在高校就读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应视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对于患慢性疾病未住院治疗人员,但已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审批享受慢性疾病补偿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疾病补偿手册;
对于患慢性疾病已住院治疗人员,被确诊为慢性疾病的,需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合证和医药费报销单;
对于患慢性疾病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疾病补偿待遇,也未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审批所需材料,按慢性疾病审批程序审批后确认。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的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证明;
拥有房产、土地、山林、水面等财产证明或出售、租赁、承包该财产的凭证;
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有效证明;
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还应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
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摊位证)和纳税凭证;
因住房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提供户籍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具有赡(抚、扶)养义务人员信息。
低保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
(1)夫妇双方劳动力系数为1的家庭(有扣减家庭除外);
(2)申请家庭成员有小轿车、经营性货车、运输车辆、工程机械或购置大型农机具(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住房被征用、拆迁得到补偿金后,未购买房屋期间的;
(4)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成员佩戴贵重珠宝首饰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期间的;
(7)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8)已享受特困供养、孤儿待遇的;
(9)家庭成员有自费高价学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0)拥有经营门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为个体户;在个体企业、合作社的股东;
(11)因虚报、隐瞒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或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病历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被记入“诚信黑名单”的;
(12)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不主动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状况的,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的;
(13)在当地实际居住不满12个月的(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重病或重残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1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5)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近亲属备案:
申请家庭中含有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受理、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镇(街)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核查。每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实地走访:深入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以及申报声明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入户调查表及收入测算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邻里访问:深入到村(居)走访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和收入财产状况。
信函索证:各镇(街)人民政府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信息核对:各镇(街)人民政府通过委托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对。
其他核查方式:可核查申请家庭情况的一切方式。
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对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经家庭情况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纳入、应享受金额及享受类别的审批意见。并对拟批准低保人员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居委会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批准通知书和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日内,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进行民主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各镇(街)人民政府需对所有在享低保对象通过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等方式实行长期公示。
各镇(街)人民政府审批后,需按市民政局要求将低保审核、审批汇总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审查。
市民政局审查各镇(街)人民政府报送的低保审核、审批汇总材料时,主要审查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进行家庭情况核查和公示、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
(二)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单人户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通过计算低保申请人家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扣减收入以及刚性支出等综合核算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收入合计=工资性收入合计+经营性收入合计+财产性收入合计+转移性收入合计+其他收入合计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合计-刚性支出合计-扣减收入合计)÷申请低保家庭人口
计算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0元按0元核算。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核算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公式计算:个人月收入=劳动力系数×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12个月。(按8个月务工时间核算,是结合本地区气候特点,能够在室外从事劳动的有效时间大约每年3月至10月份;最低按8个月核算,如在核查工作中核查出超过8个月的有效务工时间,以实际务工时间计算)。
经营静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核算方法: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且核查过程中无法核实的,采取公式计算:经营收入=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财产静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核算办法: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转移静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经济补偿金(包括安置费)、移民补贴、国家粮食补贴、惠农惠牧补贴、大型机械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赡(抚、扶)养费收入核算办法: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务工者,月赡(抚、扶)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被赡(抚、扶)养人个数;
从事养殖业经营和个体经营者,月赡(抚、扶)养费=月收入×10%×被赡(抚、扶)养人个数;
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月赡(抚、扶)养费=月工资总额×10%×被赡(抚、扶)养人个数。
离异家庭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参照前三条条计算。具体抚养费用视申请家庭实际情况而定,不计算或少计算的需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作出明确说明备案;
同一个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原则上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抚、扶)养费;
父母或子女有下列情形,可不核定其赡(抚、扶)养费:一是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的;二是父母或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三是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四是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五是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六是九年义务教育及本科、专科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1)上年度以来,患重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后经报销或救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按自付金额÷12个月作为家庭刚性支出。
(2)申请家庭有在校大学生每年按8000元÷12个月×在校大学生人数,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已享受自治区每年6000元的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不再进行扣减)。
(3)申请家庭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12个月核减家庭刚性支出。(详见附件1、2)。
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核算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的其他病种。
根据政策调整,逐步纳入慢性疾病的其他病种。
(三)资金发放
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应按核定的家庭收入实行按类别救助。具体补差金额根据当年低保保障标准确定。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镇(街)人民政府需于上月20日之前将下月需发放的低保金清册通过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上报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四)档案管理
(五)动态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核查后,对于动态管理期内人员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死亡、收入超标、财产增加等原因)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退出低保,并停发低保金。低保金按月发放的从下月停发。
定期报告方式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工作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各镇(街)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2、各镇(街)人民政府职责。各镇(街)人民政府为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审批、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调查、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需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部门和机构核对的人员,各镇(街)人民政府需提供《足球竞彩网:申请XX救助/动态管理核对委托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委托书》,且负责确认需核对家庭的户籍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具有赡(抚、扶)义务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市民政局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责任追究
(1)因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需要被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2)由于承办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但经查证,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4)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按职责分工和所起作用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后,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镇(街)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以下“三不得”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同时市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
(一)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和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进行认定。
(二)不得违规审批低保。严防出现“人情保、群体保、错保、漏报”等现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肃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不得弄虚作假和敷衍塞责。严禁在低保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瞒报、谎报或不报等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和市民政局下达的工作任务。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附件1: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含) 女:18-45周岁(含) |
男:51-55周岁(含) 女:46-50周岁(含) |
男:56-60周岁(含) 女:51-55周岁(含) |
男:61-70周岁(含) 女:56-70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以上 |
|
1 |
2 |
3 |
4 |
5 |
||
正常人员 |
A |
1 |
0.6 |
0.4 |
0.2 |
0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4级残疾) |
B |
0.3 |
0.3 |
0.2 |
0.1 |
0 |
慢性病人员 7-8级劳动能力鉴定 |
C |
0.3 |
0.3 |
0.2 |
0.1 |
0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 残疾人员(3级残疾) 5-6级劳动能力鉴定 |
D |
0.2 |
0.1 |
0 |
0 |
0 |
重残人员(精神和智力残疾1-3级、其他1、2级) 1-4级劳动能力鉴定 |
E |
0 |
0 |
0 |
0 |
0 |
重病人员 |
F |
0 |
0 |
0 |
0 |
0 |
附件2:
家庭刚性支出扣减的计算方法 |
上年度以来,患重病或突发事件致人员重伤(残)住院治疗后经报销或救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 |
扣减=自付金额÷12 |
在校大学生 |
扣减=8000÷12×大学生人数 |
|
缴纳养老保险费
|
扣减=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12 |
刚性支出扣减公式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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