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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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管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9030003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监管流程 |
1.制定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从事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单位、组织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单位、组织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封存、销毁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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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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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9030018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除治森林病虫害义务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
监管流程 |
1.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除治森林病虫害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除治森林病虫害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行政强制催告;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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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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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场种苗的监管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2030051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监管流程 |
1.制定种子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1.查封;2.对没有违法行为者,解除查封;对构成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后,解除查封。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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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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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2030008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监管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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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监管流程 |
1.制定种子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1.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对没有违法行为者,解除查封、扣押;对构成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后,解除查封、扣押。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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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2030052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监管流程 |
1.制定种子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1.查封、扣押;2.对没有违法行为者,解除查封、扣押;对构成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后,解除查封、扣押。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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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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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管
对拒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10030029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拒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草原用火单位和个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监管流程 |
1.制定在草原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草原用火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草原用火单位和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在草原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行政强制执行;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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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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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1030042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监管流程 |
1.制定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监管结果 |
查封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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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1030041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毁坏林木的单位或个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监管流程 |
1.制定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做出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执行;6.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履行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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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1030040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监管流程 |
1.制定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做出行政处罚;5.行政强制执行;6.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履行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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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原的监管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4030024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临时占用草原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监管流程 |
1.制定临时占用草原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临时占用草原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临时占用草原者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5.对逾期不恢复的,实施强制执行;6.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1.责令限期恢复;2.代履行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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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04030025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临时占用草原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监管流程 |
1.制定临时占用草原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临时占用草原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临时占用草原者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临时占用草原的责令限期拆除;5.对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6.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1.责令限期拆除;2.强制拆除。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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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监管
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12030012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监管流程 |
1.制定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从事放生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从事放生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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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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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12030040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者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监管流程 |
1.制定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从事野外放生的单位/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从事野外放生的单位/个人开展行政检查;4.对违法进行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7.行政强制执行;8.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履行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
计划取消日期 |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640012030041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监管对象: |
被责令限期捕回野生动物或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 |
监管形式 |
2 |
监管方式 |
无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监管流程 |
1.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开展时候监督;3.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实施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执行;5.行政强制归档。 |
监管结果 |
代履行 |
监管层级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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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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