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收养登记入户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责任主体: | 足球竞彩网: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1)公示婴儿收养登记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 (2)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 (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决定书。 (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窗口单位及其民警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视情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投诉,且投诉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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