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足球竞彩网: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责任事项 | "1、对有关部门护送或者主动到救助站求助的,由护送人员填写《求(受)助人员移交接表》,求助人员填写《救助申请书》。 2、接待室工作人员登录求助信息系统,为其进行入站信息登记,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甄别,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入站安全检查、政策宣讲,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情况档案》。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姓名、年龄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证明身份的其它证件;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或密切亲戚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随身物品的情况) 3、离站时工作人员为没有车费返回住地的开具乘车凭证,或通知家人接回。 4、受助人员离站后,救助站工作人员归纳整理进出站全部资料档案,并建档保存。"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事项流程指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