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责任主体: | 足球竞彩网: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受害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认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前,应制作《行政裁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裁决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裁决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裁决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裁决决定书,载明行政裁决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裁决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执行裁决。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发布,2011年修正,2017年两次修正,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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