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采矿权争议处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责任主体: | 足球竞彩网: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对矿山企业采矿权证的权属,开采范围进行审查、测量。 (三)决定责任: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核定范围处理。 (四)送达责任:及时将处理决定送达事人。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