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足球竞彩网:司法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5.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发布)第三条“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发布)第八条“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
事项流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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