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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390036060001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监管对象: |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
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和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月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展销活动主办单位;(二)展销活动时间、地点;(三)展销活动的场地、参展单位、展销出版物品种、活动筹备等情况。 |
监管流程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反馈检查情况。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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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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