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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足球竞彩网> 政府信息公开 > 足球竞彩网:人民政府> 十公示 > 行政监督检查
权力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责任主体: 牙克石宣传部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监督检查责任: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发现案由,应及时登记并请示领导确定检查方法,按照领导批示组织人员开展调查。不少于两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监督检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严格认真填写所涉法律文书。
2.结果处理责任:①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②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并组织调查。
③检查发现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④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3.通知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足球竞彩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执法程序违法的;(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第三十八条因第三十七条例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事项流程指南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00390021060001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监管对象: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展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形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监管流程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检查对象;3.开展行政检查;4.反馈检查情况。
    监管结果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监管层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