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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监管事项详情
监管事项子项编码 |
00160022060001 |
监管事项子项名称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监管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监管形式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监管方式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监管流程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选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检查对象;3.下达监督检查任务;4.2名以上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检查;5.发现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制作笔录,转入立案程序;6.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现场检查。 |
监管结果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监管层级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计划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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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取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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