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需明确的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一系列制度规则的总称,不仅包括竞争审查评估和反垄断执法,还包括竞争倡导、放松管制、垄断行业改革、贸易自由化等。公平竞争审查是由事后被动规制,变为事前主动整改。
02 需明确的三个方面
1.要求
规范政府行为,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政策措施。
2.原则
“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审查。
3.重点
清理排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问题集中、影响突出的规定做法要立即废止;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对以前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以往。
04 需明确的三个问题
审什么?全面审查+重点规范
全面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均纳入审查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有普遍性的红头文件;和企业签署的备忘录。
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七个方面。明确全口径审查对象,全面规范政府有关行为。
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的联系和区别:
*审查目的不同
合法性审查目的:是否违反上位法或者相应立法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目的: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审查依据不同
合法性审查依据:上位法;
公平竞争审查依据:国务院34号文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必要的经济分析)
谁来审?自我审查+外部监督
自我审查:谁起草、谁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以政府及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起草部门向县政府报文时,要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和合法性审查说明。
为什么选择自我审查?一是依据问题,外部审查对现有体制调整过大;二是效率问题,政策数量巨大,统一审查不现实,影响效率;三是责任问题,谁制定、谁审查、谁担责;四是效果问题,将实现政策目标与保护竞争更好结合;五是国际做法,大多数国家以自我评估为主。
明确内部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内部机制是开展审查的前提,关键是落实审查责任。谁审查、谁担责,审查要形成书面结论,确保留痕,可倒查,可追溯。机关内部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完全由文件制定机关自主决定。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社会监督: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出台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执法监督:事前反垄断机构适度介入,与政策制定机关沟通;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怎么审?
严格对照原则禁止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两个兜底条款: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和问题,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也可能带来更大的效率,现有制度为这些政策措施留出了空间。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外规定的必要条件:一是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二是不会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三是需要明确实施期限。以上在进行审查时要予以说明,且要逐年评估政策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期限到期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调整。
审查基本流程(三步走):①识别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②对照标准逐条审查并说明相关情况;③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形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呈现、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随其他材料一并履行程序并存档备查。
内容要求:体现审查的全过程,包括结论、理由以及征求意见、咨询专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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